| 約定條款: | 
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1. | 
                步行距離 20 公尺內板車可平面作業 ,不另計價;若超過 20 公尺以上,則每越 10 公尺加收步行距離費用 $100 元;依累進式計費,唯需丈量確認為收費基準。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2. | 
                本估價單經雙方簽名後,及視為雙方運送契約成立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3. | 
                如雙方約定以包價方式計費,經簽約後託運人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4. | 
                如雙方約定以車數計費,則搬運車輛之裝載容積標準為高度與車頭同高,長寬則與車身同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5. | 
                未約定事項悉依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,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6. | 
                搬運中,若有物品損壞,由託運人依市價及折舊率,協議賠償 |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| 7. | 
                簽約後或搬運時,若有任何問題,請與本公司接洽,由專人為您處理,若私下與工作人員達成協議,本公司將不予負責 |